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61號原告 許鑛村 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市長)上列當事人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61號行政訴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 許鐄村 」,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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