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全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全字第161號

聲請人即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黃俊育

鄭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名門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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