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全字第161號
聲請人即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黃俊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名門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全字第161號
聲請人即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黃俊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名門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