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054號
上訴人 吳森威
訴訟代理人 吳靜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心德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