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調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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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調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調字第161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 楊瑞明
徐**陳**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2、4項規定聲請調解撤銷有償、無償行為及命受益人回復原狀即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民法第244條所規定因詐害行為所得行使之撤銷權,係屬撤銷訴權,應以訴之方法行使,須經法院為撤銷其行為之形成判決,始能發生撤銷之效力(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21號判決要旨參照),並據以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是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周育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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