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字第117號原告 柳呈運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135元,應徵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