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字第109號原告 謝孟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錦發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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