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南投縣埔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施文雄 相對人 陳阿碧 相對人黃 陳阿密 相對人 陳月習 相對人 陳秋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秋田、 陳明 海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陳秋田、 陳明海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7年11月2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300,000元。
(三)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四)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債務人:陳秋田、陳明海。嗣債務人於民國98年6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有一期遲延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茲債務人陳明海於99年8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陳阿碧、 黃陳阿密 、陳月習、陳秋田未於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而債務人自99年12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1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院於101年5月14日、同年6月4日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秋田及相對人陳阿碧、黃陳阿密、陳月習,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均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秋田及相對人陳阿碧、黃陳阿密、陳月習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4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所有權人││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 榮光 ││309│建│94.31│全部│陳秋田應有部分2分之1、陳明│││││││││││海(歿)其應有部分2分之1由│││││││││││陳阿碧、黃陳阿密、陳月習、│││││││││││陳秋田繼承。│└──┴───┴────┴────┴────┴────────┴─┴─────────┴──────┴─────────────┘┌───────────────────────────────────────────────────────────────────────┐│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4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所有權人││││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49│南投縣埔里鎮七│南投縣埔里鎮榮│住家用鋼筋混凝│一層63.84二層67.││全部│陳秋田應有部分2分之1、陳明│││││賢二街24巷12號│光段309地號│土造加強磚造二│62合計131.46│││海(歿)其應有部分2分之1由│││││││層││││陳阿碧、黃陳阿密、陳月習、│││││││││││陳秋田繼承。││└──┴───┴───────┴───────┴───────┴────────┴───────┴───┴─────────────┴─────┘※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