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68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方榮邦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298元,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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