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麗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具麻將牌壹副、牌尺肆支、門風壹個、骰子叄顆及抽頭金新臺幣貳佰捌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麗珠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速偵字第1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
100年1月20日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1087號駁回再議確定。扣案之麻將牌1副、牌尺4支、門風1個、骰子3顆及抽頭金新台幣280元等物,係供被告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於100年1月11日以100年度速偵字第17號緩起訴處分,並於100年1月20日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1087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0年1月20日起,並於101年1月19日屆滿,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等情,業據本院職權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速偵字第17號偵查卷宗、100年度緩字第132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至該案查扣之賭具麻將牌1副、牌尺4支、門風1個、骰子3顆及抽頭金280元等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亦據被告供述明確。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