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即被告 夏定水 義務辯護人 邱雅郡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號),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夏定水為80歲以上之老翁,現雙腿、背脊有不明原因,時常搔癢、疼痛難耐,雖看守所內有開藥治療,仍未見起效,非保外治療無法痊癒,且被告年事已高,如繼續羈押恐體力無法負荷,況被告已全數自白,已無羈押之原因,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本件被告夏定水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於犯案後逃離現場,後經親友陪同始前往警局投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雖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查:本案經本院訊問及審理結果,認被告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俱存在,不能因具保、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代之而使之消滅。被告雖以其雙腿、背脊時常搔癢、疼痛,亟需就醫為由聲請交保,然本院依職權向臺灣基隆看守所查詢被告之病況及所內之設備、人員是否足以照料被告,該所函覆稱:被告於入所時發現其手腳皮膚及頭皮有多處抓傷,其自述因皮膚病騷癢所致,於100年1月4日起至目前(101年2月8日)每週均於所內看診取藥醫治,醫囑持續藥物治療等語,有該所101年2月13日基所衛字第1011000021號函在卷可稽,故被告所罹疾病尚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綜上,被告以前揭事由聲請准其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志祥
法官張婷妮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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