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4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3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42號原告 陳銘賢 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施顏祥 (部長)訴訟代理人 賴素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東南工業原料有限公司陳柯舜英 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中華民國(下同)100年11月10日以其原為東南工業原料有限公司(下稱東南公司)董事,東南公司未經其同意即將之解任,並修正公司章程,改推陳柯舜英為董事,嗣經被告99年9月7日經授中字第09932554170號函違法核准出資轉讓、改推董事及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等語,而申請被告行政程序重開並撤銷前開確定行政處分。案經被告以101年1月11日經授中字第10131523690號函、經授中字第10131523
691號函之行政處分,撤銷核准出資轉讓及章程變更登記部分,然就改推董事變更登記部分否准行政程序重開。原告不服,經訴願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將影響東南公司、陳柯舜英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楊得君法官洪慕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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