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9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志剛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理由欄內關於「....,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記載均更正為「本件關於妨害自由、違反保護令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及「....,而被告就妨害自由、違反保護令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就該部分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可參。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鄭子文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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