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56號原告 吳金村 被告 梁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17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08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附表:
┌──┬────────────┬──────┬────┬───────┬────────┐│編號│地號│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價額(新臺幣,元│││(苗栗縣○○鄉○○○段)│(元/㎡)│(㎡)│應有部分比例│以下四捨五入)│├──┼────────────┼──────┼────┼───────┼────────┤│1│36-8│1,100│7,050│1/2│3,877,500元│├──┼────────────┼──────┼────┼───────┼────────┤│2│36-9│1,100│4,745│1/2│2,609,750元│├──┼────────────┼──────┼────┼───────┼────────┤│3│36-10│1,100│1,138│1/2│625,900元│├──┼────────────┼──────┼────┼───────┼────────┤│4│36-12│1,100│119│1/2│65,450元│├──┼────────────┴──────┴────┴───────┴────────┤│合計│7,17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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