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80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被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7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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