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5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住所地係在臺北縣蘆洲市○○路○○○巷○號
5樓,有本院戶役政資料查詢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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