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賠字第2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賠字第2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決定書96年度賠字第2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就本院95年度簡字第1285號、95年度易字第477號判決聲請冤獄賠償云云。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㈠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㈡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不依前項法令之羈押,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冤獄賠償法第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犯本院95年度易字第477號竊盜案件,業於民國95年6月5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同年月22日確定在案;所犯本院95年度簡字第1285號毀損案件,亦於95年4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同年5月22日確定在案。有上開2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顯無冤獄賠償法第1條所列之情形,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嗣雖經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出監,惟該條例乃是為紀念解除戒嚴20週年,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所定,與得否聲請冤獄賠償無涉,附此說明。
四、依冤獄賠償法第13條第2項後段,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狀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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