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宜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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