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偽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四號
原告戊○○
乙○○甲○○○己○○被告丙○○
丁○○右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當庭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有當日之言詞辯論筆錄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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