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伯聖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伯聖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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