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7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敬孝 送達代收人 林雅娟 被上訴人即原告鴻成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玉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鴻成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伍仟零伍拾貳元【計算式:18,800元/㎡(公告土地現值)×67.29㎡(土地面積即39.08+28.21)=1,265,0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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