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99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長宏 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41號),聲請交付通訊監察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長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釐清案情,請求准許交付燒錄有關被告通訊監察光碟(原審107年度聲監字第451號)等語。
二、「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但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請求准予燒錄通訊監察錄音光碟,既係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除有同法第5條或第7條規定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不得提供予個人。又依被告聲請狀所載,並未釋明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但書所定情事,即無從准許。從而,被告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陳弘能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芬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