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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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乙○○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育彰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