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7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7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7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柏均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30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本院已核發107年度家護字第221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竟仍無視於上開保護令之內容,而違反法院裁定,所為顯漠視本院保護令之公權力,此一缺乏法治觀念之行為,實不足取。復被告此一違反保護令的不法侵害行為,會讓被害人感到害怕、恐懼,影響被害人的心理及精神,不宜輕縱。又被告前已經有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前科紀錄,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57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詳見前開判決列印、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認為本案不應判處較低之刑度,方能督促被告守法,兼衡被告的智識程度(國中畢業;詳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生活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方心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沈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0013號被告甲○○男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 楊玉草 為夫妻,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甲○○明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業已於民國108年2月21日以107年度家護字第2219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令其不得對楊玉草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及騷擾之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2年,甲○○並於108年3月8日19時20分收受上開保護令。詎甲○○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08年9月13日18時許,飲酒後返回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住處,對楊玉草及其他家庭成員咆嘯、辱罵三字經,並不顧楊玉草制止,不停開關瓦斯空燒鍋子,以此方式對楊玉草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
二、案經楊玉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楊玉草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證述之內容大致相符,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護字第221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暴力案件查訪表、相對人制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被告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所發之通常保護令裁定,係犯同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檢察官方心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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