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保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字第15號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崇權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被上訴人 翁鴻榮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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