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71號聲請人 陳吳春玉 訴訟代理人 呂建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核閱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蘇哲男┌─────────────────────────────────────┐│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華鴻國際海│聯邦商業銀│107年1月15日│51,470元│0000000││││產批發有限│行五股分行│││││││公司負責人││││││││ 黃金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