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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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林蕙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複製電子卷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許聲請人取得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229

3號卷宗掃瞄之電子卷證。

理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聲請法院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229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被告,其於民國113年9月9日(收狀日)具狀聲請複製該訴訟事件之電子卷證,並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取得該訴訟事件卷宗掃瞄之電子卷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葉家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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