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638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欣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7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