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貳仟元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2,000元,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碧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