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訂立土地買賣書面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81號原告乙○○被告庚○○被告己○○被告丁○○被告甲○○被告丙○○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訂立土地買賣書面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95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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