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8號原告乙○○即 蔡春梅 )訴訟代理人 陳憶娟 律師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佳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