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智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智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趙智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 官佘筑 祐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趙智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19日│108年1月3日│108年1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93號、│毒偵字第293號、│毒偵字第293號、│││第383號、第554號│第383號、第554號│第383號、第55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基簡字第││││641號│641號│64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25日│108年4月25日│108年4月25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基簡字第││判決││641號│641號│641號││├────┼────────┼────────┼────────┤││判決│108年5月13日│108年5月13日│108年5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66號│執字第1966號│執字第1966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2日│107年10月31日│107年11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0號│偵字第6352號、│偵字第6352號、││││108年度偵字第184│108年度偵字第184││││號、第390號、第│號、第390號、第││││822號│82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基簡字第││││401號│388號│3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9日│108年5月15日│108年5月15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基簡字第││判決││401號│388號│388號││├────┼────────┼────────┼────────┤││判決│108年5月31日│108年6月6日│108年6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195│執字第2129號│執字第2129號││├────────┼────────┴────────┤│││編號8之罪由檢察官上訴,經駁回上訴││││確定。一審108年度基簡字第388號判決││││就編號5至8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未經撤銷。│└────────┴────────┴─────────────────┘┌────────┬────────┬────────┬────────┐│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9日│107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352號、│偵字第6352號、││││108年度偵字第184│108年度偵字第184││││號、第390號、第│號、第390號、第││││822號│82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簡上字第│││││388號│1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15日│108年9月18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簡上字第│││判決││388號│148號│││├────┼────────┼────────┼────────┤││判決│108年6月6日│108年9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129│執字第3503號│││├────────┴────────┼────────┤││編號8之罪由檢察官上訴,經駁回上訴││││確定。一審108年度基簡字第388號判決││││就編號5至8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未經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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