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嘉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嘉霖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嘉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有期徒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其餘如附表編號2至
7所示之有期徒刑,則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茲據受刑人就其所受宣告之上開有期徒刑,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在卷可考,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9月30日│108年2月25日│108年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52號│字第879號│字第87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13號│108年度訴字第412號│108年度訴字第4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6日│108年8月30日│108年8月30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13號│108年度訴字第412號│108年度訴字第412號││├────┼──────────┼──────────┼──────────┤│判決│判決│108年7月11日│108年9月19日│108年9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是│是││之罪││││├────────┼──────────┼──────────┼──────────┤│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23號(108年度執│第3174號│第3174號│││緝字第670號)├──────────┴──────────┤│││編號2-3號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編號1-5號曾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2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23日│106年10月16日│107年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8年度撤緩│基隆地檢108年度撤緩│基隆地檢108年度撤緩││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25號、第226│毒偵字第225號、第226│毒偵字第300號、第301│││號(聲請書漏繕第226│號(聲請書漏繕第226│號(聲請書漏繕第301│││號)│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301│108年度基簡字第1301│108年度訴字第69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30日│108年8月30日│108年12月4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301│108年度基簡字第1301│108年度訴字第696號││││號│號│││├────┼──────────┼──────────┼──────────┤│判決│判決│108年9月9日│108年9月9日│108年12月4日│││確定日期│(聲請書誤繕為108年9│(聲請書誤繕為108年9│││││月20日)│月20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是│是││之罪││││├────────┼──────────┼──────────┼──────────┤│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277號│第3277號│第55號││├──────────┴──────────┼──────────┤││編號4-5號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6-7號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1-5號曾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2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8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8年度撤緩││││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00號、第301│││││號(聲請書漏繕第301│││││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9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4日│││├───┼────┼──────────┼──────────┼──────────┤││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96號││││├────┼──────────┼──────────┼──────────┤│判決│判決│108年12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之罪││││├────────┼──────────┼──────────┼──────────┤│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號││││├──────────┤││││編號6-7號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