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121號上訴人 柯菊香 被上訴人 邱玉花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3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請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向萬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貸款之各銀行分行名稱、貸款帳號、貸款契約及截至目前為止之帳戶往來明細表(請向各貸款分行申請,亦得具狀聲請本院函調),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顧哲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