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73號聲請人 游義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雅淑 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日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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