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家聲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聲字第360號聲請人 陳龍德 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相對人 王文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依本院111年度家全字第16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執全字第321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及本院111年度家全字第16號假扣押裁定事件等卷宗審核無訛,惟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就前開假扣押裁定之本案,經本院職權查知,相對人業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以本院111年度司家調字第599號離婚等事件,提起離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給付扶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之反訴,並經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家調字第599號卷宗審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