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榮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榮琳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已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19日釋放出所,並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參。
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均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行為,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9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263號裁定令入法務部○○○○○○○○強制戒治後,期間已逾6個月,且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11年10月19日停止其處分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及該案偵查卷宗附卷可稽,此情首堪認定。
三、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經鑑定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附表一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參,足見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均屬違禁物。至包裝袋部分,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無論依傾倒或刮取等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沾附,而無法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考,是前開包裝袋因無法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剝離而須視同毒品之故,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指明。
三、再者,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者,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0條第3項之立法意旨:「依現行實務見解,如有犯罪行為人死亡、逃匿等情形,除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外,不得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院解字第2898號、第3403號、第3738號、第3834號解釋)。惟因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爰增訂第3項規定。另依逃犯失權法則(FugitiveDisen-titlement),犯罪行為人逃避刑事訴追而遭通緝時,不論犯罪行為人在國內或國外,法院得不待其到庭逕為沒收與否之裁判。爰參照德國刑法第73條、第76a條、日本刑法改正草案第76條、第78條、美國聯邦法典第28篇第2466條、反貪腐公約第54條第1項第c款及UNODC2005年防制洗錢與資助恐怖行動法範本,於第3項增訂上揭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得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可見所謂「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係指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逃匿、死亡、欠缺責任能力、已判決確定等情形,無從接受司法機關之偵查、審判,或受不起訴處分、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而言。再被告如因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此受不起訴處分之原因,雖非刑法第40條第3項立法意旨所列舉之事由,然觀諸上開事由中,因疾病不能到庭、逃匿通緝或判決無罪者,尚且符合「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之要件,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者,施用毒品犯行更加明確,依舉輕明重法理,尤應包攝於該條項規定之範疇(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而其施用毒品犯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已如前述,因此,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等規定,就此部分予以宣告沒收。是此部分聲請,亦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定書1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零點玖參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0140號鑑定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6號卷宗第38頁正、反面)。2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肆貳公克)同上。3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壹點參參公克)同上。4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伍參零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3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21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330號卷宗第5頁)。5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參點伍貳貳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78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6號卷宗第39至40頁)。6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伍貳捌公克)同上。7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肆點壹壹參克)同上。8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貳點陸捌零公克)同上。9未吸食煙捲壹支(檢驗出海洛因成分,檢驗後毛重零點陸零玖公克)同上。10已吸食煙捲壹支(檢驗出海洛因成分,檢驗後毛重零點壹玖零公克)同上。附表二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扣押物品目錄表1注射針筒玖支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毒緝字第1090648820號卷宗第23頁。2注射用水貳個同上。3注射針筒壹支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毒緝字第1090648820號卷宗第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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