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5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宏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9年2月確定,並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441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48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