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5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DOWNSSHAUNPATRICK上列受刑人因乘機性交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乘機性交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585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6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