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7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適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得向乙○○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