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0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028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甲○○
地下1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債務人就借款金額新台幣2,660,000元部分
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否則應更正請求之聲明。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