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8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1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劉念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貝美股份有限公司劉德成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未受清償數額新臺幣3,314,400元之帳款明細,需能釋明聲請人民國114年5月6日聲請狀附表2筆「債權本金」之證明文件(如銀行系統顯示之債務明細),且應與聲請狀附表各筆「債權本金」金額相符。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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