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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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05號
原告丙○○
訴訟代理人 杜昀浩 律師
被告甲○○
乙○○
上列聲請人與甲○○、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 邵體強 遺有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所示之遺產,遺產價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612,751元,依照兩造應繼分中聲請人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70,917元(計算式:5,612,751元×1/3=1,870,91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林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書記官黃宜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