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請人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宜村 相對人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其峰 相對人 方秋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方秋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拍賣之之不動產附表。
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本票)
三、相對人方秋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