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9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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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901號聲請人 陳蘇月英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孫曉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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