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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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3號113年度附民字第244號原告 彭振福
羅吉書 被告 黃宥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0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鄭諺霓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