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8號聲請人 鄭俊輝 住宜蘭縣○○鎮○○路000巷00號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與養父甲○○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75年7月14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同法第108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由養父甲○○收養時年紀約14、15歲,養父於收養後2年即往生。聲請人被收養後,從未離開本生家庭,因養父於民國75年7月14日身歿,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終止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各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收養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參酌聲請人到庭所陳認終止本件收養不生無人祭祀之問題。再者,聲請人提出本生家庭之母、兄姊均對本件終止收養表示同意之書面,此有同意書1件附卷可稽。從而甲○○既已死亡,且聲請人未繼承養父之遺產,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甲○○之收養關係,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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