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46號原告 呂定熹 被告米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慶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自民國106年7月1日起董事、代表人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辦理董事、代表人變更登記,經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就原告所提訴訟資料,無法衡量其若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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