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家催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聲請人 王玟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葉天助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葉天助(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10年24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
嘉義市○區○○路0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葉天助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嘉義縣○○鄉○○村○○0000號),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葉天助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含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2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葉天助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相關民事卷宗核閱無誤,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