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833號
原   告  張安安 即安莉商行
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斯迪 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尚
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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