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833號
原 告 張安安 即安莉商行
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斯迪 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尚
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