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210號債權人 林峻弘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秈秀 即 陳國賓 之繼承人、 陳冠宏 即陳國賓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陳國賓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陳國賓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㈡本件對債務人請求事項,及督促程序費用之負擔,是否僅限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國賓之遺產範圍內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2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